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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废矿物油生产工业油料免征消费税的优惠政策延续

日期:2018/3/22 8:54:05阅读次数:2514

建议废矿物油生产工业油料免征消费税的优惠政策延续

转载自“废油网”

为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2013年底联合下发通知,决定自2013111日至20181031日,对以回收的废矿物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汽油、柴油等工业油料免征消费税。

通知规定,享受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必须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等材料,在申请办理免征消费税备案时,应同时提交污染物排放地环境保护部门确定的该纳税人应予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该纳税人的污染物排放符合标准的证明材料。

对未达到相应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被取消《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的纳税人,取消其享受免征消费税政策的资格,且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纳税人自发生违规行为之日起已申请并办理免税的,应予追缴。

至于1031日后,会不会继续对以废矿物油为原料生产的汽油、柴油、基础油等工业油料免征消费税,暂时还没有明确的信息显示;不过,废油网认为,对于尚处于初级阶段的废油再生行业,应该继续延续此项优惠政策,因为优惠政策能更好的促进废油行业的资源化利用,让更多的企业看到国家对行业的中试,进而对行业满怀希望,积极投身废油行业,以促进资源、环境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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